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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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435號聲請人 謝劉素美
謝芷卉 謝子珍 謝安琪 劉勝清 劉翊庭 方昕群 兼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謝子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聲請人謝安琪提出之印鑑證明所載申請目的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惟本院受理為拋棄繼承事件,如聲請人謝安琪確有拋棄繼承之真意,請具狀表示意見,或再行提出印鑑證明。
三、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 謝仁賢 所生除聲請人謝芷卉、謝如君、謝子珍、謝安琪外之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四、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之父 謝樹 、母謝 黃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
五、提出繼承人(即被繼承人謝仁賢之全部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可持本裁定至任何戶政事務所聲請),並提出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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