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陶玉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陶玉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陶玉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參(107年度執聲字第435號卷第2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佘筑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陶玉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8日│106年4月5日│106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08號、│毒偵字第908號、│毒偵字第908號、│││第1343號、106年│第1343號、106年│第1343號、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度撤緩毒偵字第42│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677號│1677號│16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0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06年度基簡字第││││1677號│1677號│1677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106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69號│執字第4069號│執字第4069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22日至│││││106年7月4日(聲│││││請書誤載為106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368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9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72││││判決││號││││├────┼────────┼────────┼────────┤││確定日期│107年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