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983號聲請人 蔡秋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凌月 、 黃基政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票號TH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
二、請撤回對相對人黃基政之請求。(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故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僅得對本票之發票人為之,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尚不得為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