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 胡瑞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全紘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132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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