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46號原告 劉昌榮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被告山王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三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