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緝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強指定辯護人謝政義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強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江志強因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多次通緝仍不到庭,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又依卷存資料,本院認為有囑託亞東紀念醫院對被告實施精神鑑定之必要,然因被告一再逃亡而無法進行鑑定及審理程序,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
三、因日前被告業經戒護至亞東醫院,由該院醫師實施精神鑑定,本院認為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故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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