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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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債權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法定代理人 吳清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夏志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吳清陽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