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機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48號上訴人漢強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被上訴人遠榮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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