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17號債權人 陳志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智科技照明有限公司、 劉盈妤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對「劉盈妤」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