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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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婚字第70號原告 羅大喬 訴訟代理人江 昱勳 律師被告 陳怡臻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4月7日登記結婚,伊因工作長期待在金門,被告僅為了交通費考量而設籍金門,但實際仍住在桃園。伊每次休假返台至被告住處相聚,但被告環境清潔不佳,伊又勸被告重返公職,被告告以其已決定過「軟爛的生活」;被告又十分迷信,稱自己是乩童命,要求伊順從其意,若伊不從,被告總以恐嚇言詞恫嚇伊,甚至威脅要與伊同歸於盡,殺害伊之意甚明。兩造婚姻基礎已生嚴重破綻,復合毫無希望,爰請求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訴請離婚。
二、被告答辯略以:伊同意離婚,但希望原告能返還伊若干個人物品(特定之皮包、行李箱等),且伊還有一些條件,若原告不能滿足,伊不願與原告以和解方式離婚。
三、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職權查詢兩造戶籍謄 本可佐 (兩造均未主動陳報),堪信為真實。觀諸原告提出的兩造Line對話紀錄,被告稱「我已經準備好過軟爛生活了」、「這麼喜歡去辦公室鬧要不要我也去你辦公室拉白布條」、「我已經連續3天一直很想把人砸爛吃他的肉,或許我家裡的人能走向黑道而也是因為他們我們家的基因裡就是有殺戮的基因,我妹是個聰明人,他一直覺得我遲早會連自己的親生父母都殺了……你別逼我,我現在已經被逼到要馬上修煉當乩童,而且我正在修煉中。我此生就是乩童命,你不要惹到我成為乩童學會做法後你家活著被我這一生一直做法報復,而且我知道成為乩童也可以做法害死你的生生世世的後代……」、「你家如果剛好讓我選擇動手讓你家都死了其實還比較痛快你不覺得嗎?你自己也知道我也是被厲害到可以跟正神對幹的小鬼抓來當乩童,我的身體的就是神愛鬼也愛,我就是個女巫,以後當乩童看我要選擇當小鬼的還是選擇當正神的,你要不要讓我選擇罷手你自己選擇……」、「順便一提,你如果讓我死了,我陽壽未盡在陰間我更可以在枉死城繼續弄你家,我陽壽未盡還不能去投胎咧!我那時時間真的很多而且事情鬧到閻羅王那未來累世慘的是你家的人」、「我現在活著你想動我也會有人拉我出去,因為我這輩子就是要被祂們抓來當祂們的代言人,神跟鬼都不會放過我,那你希望我放過你還是不要放過你」、「跟你家一起玉石俱焚,屆時你整天就算一直跑宮廟想求助……我絕對會修煉到你找一般宮廟救不了你全家……我會讓你全家過跟我一樣的日子,讓你們家嚐嚐我這十幾年來怎麼活的,你白天跑官司晚上跑宮廟,身體還受病痛折磨,讓你吊著一口氣痛苦的活著」、「你就別逼我讓你跟你全家嚐嚐我爸媽跟我5舅媽5舅舅的痛苦,生到拖死他們全家的兒女,在打一場不會贏的仗」、「算了,你那麼沒誠意想要談,那我選擇當乩童好了,反正我追殺你全家也沒證據,來日方長不是嗎」、「反正你爸就是想親眼目睹嘛!而且不見棺材不掉淚,沒關係,那我會努力讓他掉淚然後讓你們全家萬劫不復才後悔」、「反正我現在講的話你們那些人不是不信嗎?沒關係,你們不要相信好了,屆時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反正你是瘋子你爸是瘋子我也是瘋子,看誰比較瘋死的比較慘,反正我就奉陪嘛」、「你現在想讓你爸老年忙的要死,未來你們全部一起痛苦的要死你就請吧」等語,被告固爭執原告沒有提供全部的訊息,然亦未舉出對己有利之反證。婚姻係以配偶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間應本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配偶無法共同生活,且無復合之可能,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如個案事實客觀上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主觀上亦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此為最高法院向來之穩定見解。觀諸被告上開言論,堪認兩造間誠摯相愛、互信、互諒之基礎均已動搖而不復存在,任何中立客觀之第三人均無法忍受配偶以此等言論施加精神壓力;兼之原告起訴狀描述之兩造婚姻目前狀況,被告未爭執,甚至亦當庭表示同意離婚,顯見被告亦無繼續維持婚姻之主觀意願;足認兩造雖仍有婚姻之形式,已無婚姻之實質,兩造客觀上應存之基本維繫及互負義務,亦已名存實亡,堪認兩造間婚姻之破綻已生,而於兩造現均無法尋求解決共識之情形下,此等破綻實難以修復,衡諸常情,任何人倘處於該相同情狀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甚明,自難認兩造間夫妻情感仍能存續不變,且原告已經舉證被告對於婚姻關係破綻之原因,具有可歸責性,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言論構成意圖殺害他方,然被告單純言論是否已足當意圖殺害原告,非無疑問,然兩造既有其他法定離婚事由,意圖殺害他方之要件即無須再予究明。
四、本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別無其他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亦均當庭陳明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至被告雖提出診斷證明書及原告起訴後被告傳送予原告之Line訊息,惟未主張待證事實為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加以論駁。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堯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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