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號
109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良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40號),前均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為本件均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陳韋仁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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