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0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鴻安選任辯護人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7
79、16781、16797、16798、21850號),被告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備註欄關於「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之記載應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備註欄關於「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SIM卡1張」之記載,參諸卷附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偵字第16797號偵查卷第225頁)已將「(含sim卡)」之記載更正為「(無sim卡)」,是原裁定附表備註欄之記載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予刪除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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