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99號附民原告 林文輝 附民被告 鄭秀文 上列被告鄭秀文因侮辱案件(113年度簡字第612號),經原告林文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謝昱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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