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同年七月間某日,犯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經本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八號、第一○一七號、第一八六八號、第二三二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