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犯竊盜罪,於96年4月15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二罪嗣因96年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又犯偽證罪,於97年5月8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刑期合計2年5月,於95年11月8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286號函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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