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73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私立大舜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財團法人立案證書」影本,並請
確認其名稱與聲請狀上所列之名稱是否相符,若有不符,請更正聲請狀上之記載。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