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6號聲請人甲○○
巷1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其所每月還款10,000元之民間債務所指為何?應提出該民間債權人名冊之全部債權人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等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提出保險契約書,並提出繳納人壽保險費用、勞健保費用之繳款收據。
四、聲請人應提出繳納汽車保險之繳款收據。
五、請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油資費、膳食費等,請提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
六、聲請人戶籍設於新竹縣橫山鄉,何以另於苗栗縣竹南鎮租賃房屋居住?該租屋處尚有何人住於該處?請提出說明。
七、聲請人言稱每月扶養 許秀雄 、 許黃美如 ,請說明是否有兄弟姊妹可分擔扶養,如有,應提出依法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完整人數及如何分配扶養費用?並陳報受扶養之親屬許秀雄、許黃美如是否有退休金?是否有領取老農年金、老人年金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主文所是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