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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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仲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鄭仲廷之戶籍現係設於高雄○○○○○○○○,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務人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是對其送達依法須以公示送達為之,惟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前開條文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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