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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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原名 賴春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後,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二三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三七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二三二六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惠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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