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毒抗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719號抗告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潘忠正受處分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110年度毒聲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潘忠正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經法務部修正公布,就評分項目、前科紀錄有所調整,而其經依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重行評估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原確定裁定(即110年度毒聲字第109號,下稱原確定裁定)依修正前之評估標準,認定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令其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容有錯誤,而聲請撤銷原裁定乙節。經查,聲請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勒戒所(下稱新店戒治所)評分結果為: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152分、臨床評估部分合計26分及社會穩定度部分合計7分,總計為185分,經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原審法院遂以原確定裁定令其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3月16日確定。惟法務部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為計分方式,並於110年3月26日起實施。從而,原確定裁定所憑之新店戒治所110年2月17日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就聲請人之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不設上限採計配分,並作為判定聲請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尚非無疑。是聲請人主張其前科行為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關聯性不明,非無理由,應認此部分聲請意旨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依法重新審理,並依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施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就評分項目、前科紀錄有所調整,並於原確定裁定確定後始實施,並非在原審為原確定裁定前已經存在,且於當時未能援用審酌,係至其後始行發現之證據,故不具備嶄新性之要件,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謂之「發現確實新證據」,自不得依此提起本件重新審理,原審遽准重新審理,有所違誤,應予撤銷,更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有關法務部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
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之修正,係屬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性質上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所稱之「新證據」,因此若受處分人據此而聲請重新審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按刑法第2條第3項規定:「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則在上開評估標準修正後,依新標準重新評估而有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之情形者,檢察官即應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受處分人。倘檢察官未為前述之處置,受處分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為該裁判之法院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㈡查,受處分人潘忠正所據以執行強制戒治之原確定裁定,係
原審法院於110年2月26日作成,並於同年3月16日確定,有該裁定及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如上所述,法務部上開評估標準係於110年3月26日修正施行,則在原確定裁定確定後法律有變更甚明。又受處分人經依該新修正之評估標準重行評估後,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新店戒治所110年3月26日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5、47頁),可見本件已該當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定,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之情形。是受處分人因而於該強制戒治執行中,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聲明異議(見原審卷第3頁),原審本應依聲明異議程序審理,始合法制,然卻誤為開啟重新審理程序,其程序之踐行,於法即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審踐行之程序有誤,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違誤,為維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及合於聲明異議之管轄規定,爰予以撤銷原裁定,發回由原審重行踐行適法之程序後,更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