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恩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物壹佰玖拾陸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809號被告鄭恩榮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已於民國103年7月7日期滿。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物196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180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
102年7月8日確定,而緩起訴期間至103年7月7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物196件,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見102年度偵字第6320號卷第35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各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2紙、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