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91號聲請人 謝孟娥 即被告之母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3776號),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宇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被告陳冠宇於民國103年4、5月間,涉嫌多次偽造文書及詐欺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103年8月1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未能籌本院命其繳付之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具保金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理程序,而於103年8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母即得為其輔佐之人謝孟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業已陳述相關之犯行,被告如能以相當金額具保,應可使其凜於保證金遭沒收之不利益而確保日後到庭進行審理程序,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准予提出6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被告 陳報 之住所即臺中市○區○○街○○號,應足以擔保本案日後審理及被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等程序得以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