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206號聲請人 陳耀煜 (即耀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耀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就任為耀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茲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再准予展延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15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再展延至107年4月2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