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簡良芳 被告 林正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竹簡字第2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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