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39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天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年度調偵字第一三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天宏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藍天宏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破壞告訴人家庭之和諧,犯罪所生之危害,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調偵字第1374號被告 藍天宏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新莊區○○○路155巷6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傅小莉 與 黃源林 為夫妻關係。藍天宏明知傅小莉(傅小莉所涉犯妨害家庭犯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99年5月9日某時許,在藍天宏所承租址設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下同)民本街8號2樓租屋處,與傅小莉發生性行為1次。嗣傅小莉之夫黃源林於100年2月5日因發現藍天宏與傅小莉曾因妨害家庭情事遭藍天宏之配偶 翁雅萍 發現而申請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調解筆錄,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源林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藍天宏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傅小莉於偵查之自白。
(三)證人翁雅萍於偵查中之證述。
(四)臺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97年民(刑)第3816號調解筆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予以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檢察官褚仁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彥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