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余洪量 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卓爾 間確認遺囑真偽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0所提出民事確認遺囑偽造續㈠狀,業已聲明聲請人起訴所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760元,詎原裁定(101家訴522號)竟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0,000元顯有違誤,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本件聲請人僅主張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違誤,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事,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楊熾光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