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93號聲請人魏○○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更正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93號裁定理由第三項所載關於相對人於苗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之醫療費用,係使用相對人的自有存款支付,前開裁定誤載為由聲請人負擔;及同項106年間相對人懷疑家人偷自己的東西,覺得媳婦要害他,遂由魏○○、魏○○及聲請人將相對人送至衛福部苗栗醫院,前開裁定誤載為由三媳及長媳送到衛福部苗栗醫院部份,請予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本文雖有明文,惟所稱誤寫、誤算,係指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等而言。查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中,就相對人個人生活史及疾病史,確有上開相關記載,此即非上開法條所指之誤寫、誤算,而不得依該條更正裁定。又該院鑑定報告內容亦非上開法條所指得更正之範圍,本院自亦無從更正或刪除該院報告內容。
三、就聲請人主張之事項,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於108年
2月3日來函更正內容,其中「將相對人送至苗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醫療費和精神照顧多由聲請人負擔」更正為「將相對人送至苗栗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後續醫療費由相對人自有存款負擔」;「106年間,相對人懷疑家人偷自己的東西,覺得媳婦要害她,遂由長媳及三媳送至衛福部苗栗醫院住院」更正為「106年間,相對人懷疑家人偷自己的東西,覺得媳婦要害她,遂由家人送至衛福部苗栗醫院住院」有大千醫療社團法人南勢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