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君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君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而編號三所示之罪刑則為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茲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參,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三之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二│├───────┼────────┼────────┼────────┤│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肇事致人死亡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罪│交通工具罪│││於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有期徒刑參年│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28日│104年11月28日│104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速│││字第12158號│字第12158號│偵字第658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105年度交上訴字│104年度桃交簡字││事││第100號│第100號│第34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10日│105年8月10日│105年9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交上訴字│105年度交上訴字│104年度桃交簡字││判││第100號│第100號│第3459號││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日│105年9月2日│105年10月1日│├──┴────┼────────┴────────┼────────┤│備註│編號一、二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