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
職此,檢察官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306、10576、10706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12年度偵字第1192號移送併辦,而由本院以112年度苗簡字第200號案件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2年4月25日對被告為科刑判決等情,有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因檢察官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2年5月11日始繫屬本院,此有卷附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10日 苗檢熙玉 112偵2945字第1129012510號函上所蓋本院之收文戳章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係於被告前案業經本院簡易判決處刑後始提出,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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