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279號上訴人 陳美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順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勃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