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283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乙○○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