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洵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洵湲因犯詐欺罪等參拾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洵湲因犯詐欺罪等3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罪等3罪(附表編號1至3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2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犯詐欺罪(附表編號4部分),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再因犯詐欺罪等25罪(附表編號5至29部分),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
58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5月(共2罪)、1年4月(共7罪)、1年3月(共1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復因犯詐欺罪等2罪(附表編號30、31部分),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犯詐欺罪(附表編號32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44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5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0日│105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445、5973、6380、│第5445、5973、6380、│第5445、5973、6380、│││6658號│6658號│6658號│├───┬────┼──────────┼──────────┼──────────┤││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92│106年度上訴字第292│10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號│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106年4月28日│├───┼────┼──────────┼──────────┼──────────┤││法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臺南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92│106年度上訴字第292│106年度上訴字第292││││號│號│號││├────┼──────────┼──────────┼──────────┤││判決│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南高分檢106年度執字第20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幫助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22日│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881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法院│高雄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35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1月9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高雄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35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2月22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第2839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5日│105年9月22日│105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8日│105年9月8日│105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6日│105年9月7日│105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9│20│21│├────────┼──────────┼──────────┼──────────┤│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9日│105年9月4日│105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22│23│24│├────────┼──────────┼──────────┼──────────┤│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2日│105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25│26│27│├────────┼──────────┼──────────┼──────────┤│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4日│105年9月23日│105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28│29│30│├────────┼──────────┼──────────┼──────────┤│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105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91、3645、3789、│第2291、3645、3789、│第9406號│││3937、3938、3939、39│3937、3938、3939、39││││40、3941、3942、3943│40、3941、3942、3943││││、3944、3945、3946、│、3944、3945、3946、││││3947、3948、4278、44│3947、3948、4278、44││││31、4500號│31、4500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橋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107年2月1日│107年4月12日│├───┼────┼──────────┼──────────┼──────────┤││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橋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6年度訴字第58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號││├────┼──────────┼──────────┼──────────┤││判決│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6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40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548號││├─────────────────────┼──────────┤││編號5至29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30至3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31│32││├────────┼──────────┼──────────┼──────────┤│罪名│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406號│第2399號││├───┬────┼──────────┼──────────┼──────────┤││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108年度審訴字第444│││││號│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2日│108年6月27日││├───┼────┼──────────┼──────────┼──────────┤││法院│橋頭地院│高雄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108年度審訴字第444│││││號│號│││├────┼──────────┼──────────┼──────────┤││判決│107年6月28日│108年7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548號│第7418號│││├──────────┤││││編號30至31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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