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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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世毅 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
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0年1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2,5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聲請人母親)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陳報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五、請說明最高學歷。
六、請說明聲請人前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上所載承租人非聲請人之原因,聲請人是否共同居住於承租址、與同住者分擔方式,並提出最近6個月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8月至110年1月之薪資單,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說明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八、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九、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營業稅申報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等。
十、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無財產仍應補報)並具體表列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聲請前二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水電費、交通(駕駛機車之行照、聲請前二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十一、請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另依聲請人前於本院前置調解時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示,其所積欠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係為何人之債務擔任保證人?擔保何種債務?主債務人為何未能清償債務?又該保證之主債務,有無設定物上抵押權?並請提出相關消費借貸契約書及保證契約書。
十二、請說明有無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仍應補正。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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