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智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智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智詠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941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撤銷緩刑確定),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278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另於緩刑期間之100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最高法院於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臺上字第4941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入監執行接續執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12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1月13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