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00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伊及案外人 陳耀興 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3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3年11月2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陳耀興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①89年11月16日②90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7,350,000元②3,6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03年11月16日②95年10月26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詎案外人陳耀興自民國95年2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690,26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為證。
四、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合併案外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欣玲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7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5│建│301│2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73│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層樓房│12│12│平│2分之1││││1│康樂街237號│西區康樂│鐵骨石棉│7.│7.│方│││││││段15地號│瓦│08│08│公│││││││││││尺│││├──┼─┼──────┼────┼────┼─┼─┼─┼───┼───┤│002│73│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層樓房│60│60│平│2分之1││││2│民生路二段17│西區康樂│木造、鐵│.1│.1│方││││││3巷7樓│段15地號│骨石棉瓦│4│4│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