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93號
聲請人A01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家補字第136號案件審理中。兩造婚後租屋同住在新北市中和區,離婚後,相對人原表示相對人名下之不動產由兩造平分,由聲請人貸款開公司,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致聲請人之積蓄全遭相對人借用未還,亦積欠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車貸、華南銀行100萬元之青年創業貸款及玉山銀行等40萬元貸款,聲請人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本件請求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並經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244、6537、9480號支付命令等件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11年、112年、113年之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可知聲請人三年度所得為330,114元、430,700元、441,155元,其名下雖有土地六筆及一台汽車,惟價值僅為57,055元。依上開調查可知,聲請人近兩年年所得均有40餘萬元,惟尚積欠多家銀行貸款並已經銀行聲請支付命令或提出訴訟請求清償債務之情,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名下有不動產,其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113年之稅務資訊查詢結果可知相對人名下有位在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二段之房地,而聲請人請求有無理由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