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3號
原   告  賴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錫雄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