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363號抗告人 朱旺星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殺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法院受理聲請再審案件,首應調查、審認聲請再審之對象,是否為具有實體確定力之判決,如果屬之,始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之審查。又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為實體上之判決確定者,如有法定再審事由,雖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除以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5款為原因者外,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但仍應以該第三審法院實體上之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對象,始屬適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朱旺星因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審法院98年度上重更㈣字第42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嗣經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以抗告人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有原審法院及本院上開判決可憑,是抗告人所犯強盜殺人罪之確定實體判決應係本院上揭判決,而非原審法院判決。抗告人以原審法院98年度上重更㈣字第
42號有罪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情形原因聲請再審,係以上開原審法院之判決為聲請再審對象,且未依規定提出本院判決繕本,因認抗告人之聲請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徒謂伊未提出最高法院判決請予補正外,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其聲請再審之對象錯誤,認其聲請程序違背規定,有何違法情事,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何菁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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