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927號債權人互助財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周碧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