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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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炳廣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傑志 債務人 余偉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壹拾貳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炳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余傑志邀同連帶保證人余傑志、余偉志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00萬元,約定民國107年6月19日到期,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4月1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上開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偉志、余│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00000000元│傑志、炳廣│4月19日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余偉志、余│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5│││0000000元│傑志、炳廣│4月19日起││││││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余偉志、余│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0元│傑志、炳廣│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工程企業有│││百分之10,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余偉志、余│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000000元│傑志、炳廣│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工程企業有│││百分之10,逾期││││限公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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