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0號抗告人 蔡佩宸 相對人新邦國際有限公司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