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徐年金 被告和碩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皇賓 被告 余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萬6,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