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一0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宗城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執更五字第八十八號執行命令(中華民國一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五八號裁定異議人(即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一月,檢察官據此換發一0三年度執更五字第八十八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惟該執行指揮書之羈押及折抵日數欄記載「羈押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四月十四日止,計二百七十三日折抵刑期」,與實際羈押日數相差三月。異議人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至一00年四月十四日遭羈押後,於一00年四月十五日起借提執行被告所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0年度嘉簡字第五十六號判決,至同年七月十四日止,總計九十一日,故實際羈押日期之計算,應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七月十四日止,總計三百六十四日,該三百六十四日檢察官漏未自異議人所訂十八年一月之刑期中扣除,執行命令容有違誤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已揭其旨。次按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刑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已揭其旨。復按在押人犯執行之刑期起算日,則一律以裁判確定日為刑期起算日,始符合刑法規範之目的,惟監獄在接獲檢察官核發之執行指揮書,如認以裁判確定之日為刑期起算日,會影響被告行刑累進處遇之責任分數時,應建請檢察官能否以院方移送執行之日為刑期起算日,檢察官詳核後認為正當,則註銷原指揮書而換發執行指揮書,以維護受刑人權益,法檢字第○○○○○○○○○○○號函亦同此旨。又按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僅得折抵刑期,自不得以開始羈押之日,作為刑期起算之日,前司法行政部(四八)台令刑(五)字第四六九0號函亦同此旨。
三、經查:
(一)本件異議人犯有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四罪。其中附表編號1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00年度嘉簡字第五十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未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三一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一00年執助丙字第二五九號執行指揮書(被告自一00年四月十五日起算刑期,至一00年七月十四日執行期滿,見本院卷第五頁)。另附表編號2至十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本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八號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三二至三九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一00年執五字第二四六五號執行指揮書(被告自一00年七月十五日起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羈押期間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四月十四日止,計二百七十三日折抵刑期,一百十七年十月十四日執行期滿,見本院卷第六頁)。
(二)異議人於附表編號1至十四罪確定後,具狀聲請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一罪所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部分,與附表編號2至十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定執行之刑;本院一0二年度聲字第一0五八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八年一月(見本院卷第十一至十三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換發一0三年執更五字第八十八號執行指揮書(自一00年四月十五日起算刑期,羈押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四月十四日止,計二百七十三日折抵刑期,一百十七年八月十四日執行期滿。註銷一00年執五字第二四六五號指揮書、一00年執助丙字第二五九號指揮書,改依本件執行。見本院卷第四頁)。
(三)異議人聲明異議以:其實際羈押之折抵日數,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七月十四日止,總計三百六十四日,檢察官漏未扣除,執行命令容有違誤云云。但經本院調取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五六、六四九一號異議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全卷及一0三年度執更五字第八八號異議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執行全卷查明結果:異議人於所犯附表編號2至十三罪時,為檢察官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羈押;起訴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七號於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九日、一00年二月八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次;上訴後本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於一00年三月八日接續羈押。嗣於一00年四月十五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附表編號1三月徒刑(一00年執助丙字第二五九號指揮書),始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押票二紙、延押裁定二份、本院押票一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3月18日南檢欽丙100執助259字第16184號函一紙可參(見本院卷第二一至二九頁)。故異議人執行前受羈押期間,係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四月十四日止,計二百七十三日羈押日數。系爭一0三年執更五字第八十八號執行指揮書載明異議人羈押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四月十四日止,計二百七十三日折抵刑期。本院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聲請意旨:折抵刑期之日數,應自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一00年七月十四日止,總計三百六十四日云云。顯係將其所犯附表編號1一罪所處有期徒刑三月之執行日期算入羈押日數,亦即將已註銷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執助丙字第二五九號指揮書所載「刑期起算日期一00年四月十五日;執行期滿日一00年七月十四日」算入羈押日數,委有未當。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7月15日│99年4月4日下午某時│99年4月6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99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案號│第1935號│5856號│5856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5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0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嘉簡字第5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決│││號│號││├────┼──────────┼──────────┼──────────┤││判決│100年1月31日│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5號│││685號├─────────────────────┤│││編號2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9年4月9日某時│99年4月18日上午某時│99年4月18日下午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案號│5856號│5856號│58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決││號│號│號││├────┼──────────┼──────────┼──────────┤││判決│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5號││├────────────────────────────────┤││編號2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99年4月20日上午某時│99年4月20日下午某時│99年4月21日上午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案號│5856號│5856號│58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決││號│號│號││├────┼──────────┼──────────┼──────────┤││判決│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5號││├────────────────────────────────┤││編號2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1日下午某時│99年4月10日上午8時許│99年4月11日上午8時許│├──────┼──────────┼──────────┼──────────┤│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案號│5856號│5856號│58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決││號│號│號││├────┼──────────┼──────────┼──────────┤││判決│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5號││├────────────────────────────────┤││編號2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4日上午8時許│99年4月22日下午1時5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案號│5856號│58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100年度台上字第3438│││決││號│號│││├────┼──────────┼──────────┼──────────┤││判決│100年6月23日│100年6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65號│││├─────────────────────┤│││編號2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