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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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10號原告 張瑋珊 被告 江惟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秀枝
法官謝當颺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文琦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1310 號裁定(113.03.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金訴 字第 6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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