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言詞辯論筆錄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鈺 主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附民字第317號因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香君通譯郭俐君朗讀案由。
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鈺主被告甲○○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臺端與原告間有何關係,有無律師資格?陳鈺主先生我是原告的職員,無律師資格。
法官准為本案原告的訴訟代理人。
法官問請陳述訴之聲明。
原告訴訟代理人訴之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所載。
被告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
(勸諭兩造和解)兩造
我們願意各自退讓雙方達成和解,請求鈞院製作訴訟上和解筆錄。
法官和解成立,酌定之和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當庭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98年附民字第317號甲○○著作權法案件告訴。
法官
有何意見?被告
沒意見,同意上開和解方案。(並當庭支付現金貳拾萬元新臺幣元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原告訴訟代理人
沒有意見。同意上開和解方案。(當庭點收新臺幣貳拾萬元)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陳鈺主被告甲○○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九庭
書記官陳香君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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