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