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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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84號債權人 洪怡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威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遲延利息之依據(按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借據所示,並無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
二、債務人黃威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