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4號聲請人 陳美枝 即信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周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尹茜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詮民運搬機│華南商業銀│104年8月2│8,400元│LD0000000││││械有限公司│行積穗分行│日││││││ 李源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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