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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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37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佳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葉順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 徐開文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