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31號
聲請人科雷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威 代理人 陳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即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明達科技工程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4年2月5日│18,900元│ZA0000000││││份有限公司陳鴻│竹科分行│││││││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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